关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村等污水治理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64号
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152条黑臭河涌城中村污水处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天河区前进村、吉山村、黄村、珠村污水治理及自来水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广州市天河区水务设施建设中心(原名称为广州市天河区市政河涌管理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二次运输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场地受城中村场地限制,材料需在施工红线外设置材料大堆场,再转至场内临时堆场,双方对材料发生二次运输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各村均有进村的主干道,可通行汽车,且小型汽车可以直接将材料运达施工现场;承包方将材料先行集中堆放属于承包方的施工措施,且施工措施转运工地属于材料价已包含内容,故本项目所发生的材料二次运输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清单未列二次运输清单项目,属于漏项;项目处于城中村,由于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大型汽车不能直接将施工材料运到现场直接堆放,在施工场地红线外设置材料大堆场,从而发生了材料的二次装卸及运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该项目发生材料二次运输的事实已签证,故本项目所使用的材料应计算材料二次运输的费用。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二次运输”清单项目,但承包人在投标时未报价,且施工环境和场地在中标前后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故争议的二次运输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算。
二、关于土方类别划分的争议
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描述为“素填土”和“杂填土”,双方对其划分土方类别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质勘察报告资料显示“素填土”和“杂填土”均属于“软弱土”,按照2010 定额规定的土壤类别表一、二类土计价。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 68.4 约定本项目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因此应按照《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算规范”)附录A土石方工程表A.1-1 土壤分类表中的规定,“素填土”划分为三类土,“杂填土”划分为四类土计算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土方类别划分应执行市政计算规范规定。本工程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应按市政计算规范附录A土石方工程表A.1-1 土壤分类表中的规定划分土方类别。
三、关于中粗砂材料价差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回填管沟采用中粗砂,因广州发布的信息价没有中粗砂价格,双方对中粗砂价差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时中粗砂采用中砂与5~10碎石各50%的方式确定其材料价格,故预算的中粗砂价格为基准日期价格,施工期间回填的中粗砂价格按预算价格组成确定并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 76.1“物价涨落调整办法”规定,因市场波动造成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涨落的,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进行价格调整,由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基准期和合同履约期均未发布 “中粗砂”的税前综合价格,因此不符合合同材料调差的规定,所以此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做价差调整。
我站认为,管沟回填采用中粗砂,组成中粗砂的砂、石比例应按照预算审定时双方同意组成中粗砂价格的中砂、碎石比例确定,并依据合同关于基准期的约定以及基准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砂、石信息价确定其基准价格,结算时相应计取其中的中砂、碎石价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