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65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黄浦区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西区热力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确定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2018年计价依据、投标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合理的市场价并结合企业的自身实力填报综合单价。如果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超过按上述方法计算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执行此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和合同均有该条款,并认为应以招标控制价作为判断标准执行该条款,即对投标综合单价超出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该工程是双方通过协商议价达成一致并签订施工合同的,填报的综合单价符合该合同条款的要求,且发包人在整个投标及议价过程中未公布基准价,也就是说不存在超出10%基准价的说法,应按双方协商最终单价结算,不予下浮。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资料以及合同订立过程,承包人结合市场价与自身实力进行报价,但如果投标单价超出按照广东省2018年计价依据、投标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计算的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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