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113号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理工综合体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标段一)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8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理工综合体工程(标段一)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附件6约定“设计费最终结算价=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乘以含税综合单价;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合约双方对±5%以内不予调整的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如超过±5%,仅调整超过±5%的部分。承包人认为,如超过±5%,则需调整全部超过部分;“政府审批部门核准(规划验收)的建筑主体建筑面积”应为项目最终建成的全部面积,无需扣除5%。

我站认为,由于招标文件、合同只约定“设计费结算价在投标报价±5%以内不予调整(含5%)”,没有对建筑面积超过±5%设计费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属于合同未有约定情形。因结算条款事关发承包双方的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协商约定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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