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62)关于飘窗窗台变更后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飘窗的窗台混凝土结构经设计变更后,室内结构楼板直接延伸至外墙位置,与窗在同一立面的外墙结构变为垂直方向连续,变更后窗台为后期在室内单独砌筑。发承包双方就该窗台位置变更后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图纸明确为飘窗,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该部位不能定义为飘窗,建筑物高度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经设计变更后,虽然有二次台阶构件,但窗和外墙结构在同一位置,共同组成围护结构,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3条的规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计算 1/2 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