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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琼自然资规〔2023〕7 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 动我省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的矿业权 有序退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 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 行)》(自然资发〔2022〕142 号)、《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 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 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23〕4 号)等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 — 1 — 补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 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海南自由 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要求, 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分类指导,完善政策,尊重历史、尊重自 然,坚守生态安全底线,依法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 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 的影响,切实保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指导,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 线的责任主体,指导督促依法依规开展退出补偿工作。省自然资 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省级审批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及补 偿工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资规部门”)负 责辖区内本级审批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及补偿工作。资 规部门应当主动协调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 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自愿协商,合理补偿。资规等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 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按照权利义务相互对等、投入补 偿相应平衡、化解矛盾平稳退出的要求,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 — 2 — 诉求,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确定补偿 金额,签订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 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 政资金是经济补偿主要来源,按事权财权分别承担合理补偿的资 金落实责任。退出矿业权人是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 的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二、退出补偿适用范围 我省范围内以下矿业权情形适用退出补偿:按照生态保护红 线管控要求,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主动申请实行整体退出或 核减部分范围退出的合法有效矿业权。 因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未取得延续许可,但由法院裁定或行政 复议决定明确矿业权仍需要补偿的,可参照执行。 矿业权人不申请退出的,可以按现行政策管理,不得违法违 规实施勘查开采活动,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退出补偿内容 矿业权退出补偿范围: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 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补 偿金额由按程序公开选择的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按照上述退出 补偿范围进行评估。 (一)探矿权。 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按退出范围垂直投影内资 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核算。勘查投资 — 3 — 按勘查总投资金额×(退出范围面积÷探矿权面积)计算方式进行 核算。财政资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不予补偿,财政资金与 社会资金合作勘查的,补偿标准按照合作出资比例核减财政资金 出资部分。 (二)采矿权。 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按照退出范围垂直投影内 剩余资源储量对应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核算。开采 设施投入是指采选基础设施设备和采选工程投入,不包括矿区范 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开采设施投入退出补偿按 照退出范围内开采设施投入净值核算,需搬迁再利用的除外。 矿业权人应依法履行矿山或勘查区域生态修复义务,如无需 治理或者矿业权人自行恢复治理并经市县资规部门组织验收合 格的,最终补偿金额无需核减;如矿业权人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或者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由市县资规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代为 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费用从矿业权人退出补偿金额中核减, 生态修复费用超出退出补偿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矿业权人承担。 四、退出补偿程序 (一)程序启动。资规部门应当对照国家批准实施的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规定,对本级审批发证 的矿业权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叠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政策的,由资规部门函告矿业权人提出书 面退出申请(核减部分范围后,剩余部分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 — 4 — 的,按整体退出申请)。资规部门根据矿业权人书面退出申请,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退出补偿程序。 (二)协商退出补偿。资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矿业权人有关 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及补偿等事宜,按程序公开选择确定 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依据 相关材料、技术报告和现场核实等情况,在退出补偿内容的范围 内对矿业权退出补偿金额进行评估核算。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应 将核算结果及时告知委托人及相关矿业权人。委托人或相关矿业 权人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核算结果 5 个工作日内,书 面要求会计核算机构复核。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复核结果,告知委托人及相关矿业权人。在此基础上,资 规部门及相关矿业权人就矿业权退出范围、补偿金额、生态修复 等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的,资规部门拟定退出补偿协议(会商 稿),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相关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 协议。退出补偿协议由资规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生 效。 (三)妥善组织实施退出。资规部门依法注销相关证照,督 促矿业权人落实限期拆除设施设备、封闭井硐、清离人员等要求,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工作。由属地市县资规部门对矿山生态修 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四)完成退出补偿。经现场检查验收通过的,由政府按退 — 5 — 出补偿协议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 五、有关要求 (一)资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高 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矿业权生态退出补偿工作,助力构建良好营 商环境。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应当遵循财政事权与 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市县资规部门负责协调市县分成的矿业权价 款(出让收益)退还部分、市县审批的矿业权已建的开采设施投 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省资规部门负责省级分成的矿业 权价款(出让收益)退还部分、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勘查投资、已 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各级财政部门应 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资金支持做 好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 核实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向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申请退还。 (三)矿业权人使用伪造虚假证据材料等手段骗取退出补偿 资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在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中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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