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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DB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572—2018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approval in Wuhan 2018-12-28发布 2019-01-28实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01/T 572—2018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事项范围 . 1 5 审批流程 . 2 6 审批要求 . 2 7 服务保障 . 3 8 监督考核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审批流程图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审批申请表(书) . 6 I DB4201/T 57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武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旭东、黄青、姜小峰、方卫星、曾伟、蔡永辉、汪瑞婷。 II DB4201/T 572—2018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范围、审批流程、审批要求、服务保障和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113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 DB42/T 128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并联审批 parallel approval 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中心或窗口)统一受理, 协调、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同步审批的审批方式。 3.2 容缺受理 admissibility 对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时,在申请人书 面承诺按规定时限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可先予以受理。 3.3 告知承诺 informed and promise 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提出审批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 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审批条件,由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4 事项范围 4.1 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政府投资市政工程、社会投资一般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 项目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等 5种类型。 4.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行政许可; 1 DB4201/T 572—2018 ——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备案。 5 审批流程 5.1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政府投资市政工程、社会投资一般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和带方案出让 土地项目等 5 种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详见附录 A。 5.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划分为以下 4个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 ——工程建设许可,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竣工验收,包括国土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5.3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审批由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 验收阶段的审批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审批。 6 审批要求 6.1 一窗收件 6.1.1 申请人按照服务指南准备申请材料,填写附录B 中的审批申请表(书),提交至综合服务窗口。 6.1.2 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现场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 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回执单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6.1.3 收件后,综合服务窗口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各审批部门。 6.2 并联审批 6.2.1 审批事项涉及市、区两级的审批部门时,市级窗口受理的区级审批事项,由对应市级审批部门 内部转送至区级审批部门;区级窗口受理的市级审批事项,由对应区级审批部门内部转送至市级审批部 门。 6.2.2 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同步开展审批,提出审批意见。 6.2.3 需要进行联合会审、联合勘验等工作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 6.3 限时办结 6.3.1 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部门审批工作,将审批结果分别提交至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 服务窗口统一发件。 6.3.2 联合验收时,由牵头部门根据本部门和参与部门的审批决定,形成审批结果。 6.4 提前介入 6.4.1 减少审批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阶段审批事项不应互为前置条件。 6.4.2 在开展审批工作时,应提前开展下一阶段中的技术服务,实现并联审批与技术服务相对分离。 6.5 联合机制 审批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联合审查、联合勘验、联合 审图、联合测绘和联合验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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