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质量,促进中介机构社会化、市场化,规范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行为,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咨询服务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委托的各项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的支付适用本规定,并由市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前期准备费中安排。

从项目前期准备费中已安排的费用,不得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重复列支。

第三条 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根据工作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法计算(详见附件):

(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工作费用,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原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1999]第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计算费用时,行业调整系数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选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统一取值为0.8。

(二)资金申请报告评估费用,参照本条第一款中项目建议书评估费用标准计算。

(三)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费用,参照本条第一款中项目建议书评估费用标准计算。

(四)概算及预算审核费用,按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规定的单项委托概算及预算评审的基本付费额标准执行。

(五)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及贷款银行招标代理费用,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招标(以招标范围内资金额为分档计费基数)收费标准的40%计算。

(六)资产评估费用,按原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产业项目公开征集费用,参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及市发展改革委稽察费用标准计算。

(八)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及公杂费等费用并考虑一定比率的利润,在委托任务时确定。

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对外委托咨询评估等工作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向该中介机构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委托管理服务费按通过该中介机构对外委托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总额的8%计算。

第四条 采取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委托任务时的项目投资额为计费基数,中介机构评估(审查、检查)后的投资额与原投资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工作费用不作调整。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交的工作成果报告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或者委托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负责修改完善。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有关中介机构管理文件规定,扣减应向中介机构支付的部分工作费用;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介机构对外委托的,可再扣减应向该中介机构支付的部分委托管理费。

第六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费用标准

原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1999]第487号文
各会员单位:

今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

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1999]第373号)一并执行。

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

2000年1月5日

主题词:关于转发 补充通知 通知

抄  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市各有关工程咨询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以

下简称《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补充规

定如下,请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房)

字[1999]第373号)一并执行。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注:

1.投资估算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应区间内用插入法求出。

3. 计算咨询费用时,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经行业调整系数和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通知》附表二)调整后求出。

二、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凡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取费标准的,按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2.凡委托方仅要求对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提供咨询服务的,可与

工程咨询机构协商,认定其委托部分的内容在完整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量中所占的份额,按不超过规定的低限收费标准来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3.对于建设项目前期常规服务内容以外的,或者无法估算项目投资额的委托项目,可以根据项目

所需各类工程咨询人员的工日数,按《通知》附表三规定的标准计费。

    特此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财政部  财建[2001]512号文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 付费范围:

(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 付费额的确定。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

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X(1+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

(一)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

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问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拨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对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拨付,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基本付费额按财政部确认的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二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金额)X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1.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3‰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2.5万元以下,按2.5万元核拨评审费。

2.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2‰计算确定。

3.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5‰计算确定。

4.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计算确定。

5.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0.5‰计算确定。

(二)难度系数按委托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财政部与委托评审单位在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难度系数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件、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财政部委托项目时,如有时效性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补助费按项目基本付费额的10%计算确定。

二、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按截止年度累计投资额的1%或截止年度资产额的1/核定.

三、有关专项委托付费,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并考虑一定比例的利润额核定,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办理委托业务时确定。

对以上投资额无法明确或用投资额计算付费比较困难的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额。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0%,待评审报告批复后,再办理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的结算。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委托的评审业务、委托代理业务费用及有关专项委托付费的支付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发改价格[2009]2914号(原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6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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