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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130-2023 青海省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标准
1 总则
1.0.1为规范和科学指导青海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工作,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全面提升青海省传统村落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包括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相关名录见附录A)、省级传统村落和市(州)级传统村落。其他未被识别的,但具有传统村
落特点且需要保护的村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应遵循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尊重传统、体现特色,惠及民生、活态传承,因地制宜、因村施策,村(牧)民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
1.0.4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规与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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