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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134-2023 青海省城镇生态修复和功能修补标准
1.0.1为推进“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指导青海省推进城镇生态修复和功能修补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空间,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恢复生态功能;提升城镇环境质量和功能品质,提高城镇宜居性,编制本标准。
1.0.2城镇生态修复和功能修补应遵循问题导向,目标引领;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等原则,实现“城市病”的标本兼治和更高质量的发展。
1.0.3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辖区内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小城市、中心镇(驻地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外围的山、水、林、田、草、湖等生态要素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小城市、中心镇(驻地镇)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功能修补工作;中心镇(非驻地镇)和一般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4青海省城镇生态修复和功能修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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