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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绿色专篇实施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推动我省绿 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优化绿色建筑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监管 机制,明确各环节绿色专篇的编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指南。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民用绿 色建筑项目立项、可研、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 收等环节绿色专篇的实施。 第二条 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依法认真落实《海南 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全面执行《海南省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民用建筑篇)》DBJ 46-064,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还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住宅建筑项目 用地面积四公顷以上,或地上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 的,应当按照《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技术标准》DBJ 46-049 建设。 第三条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 门加强对绿色建筑各环节的跟踪管理,建立施工图审查、施 工许可、竣工验收、标识评价等环节的台账。 第二章 立项、可行性研究环节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立项或备案环节应根据《海南省绿 1 色建筑发展条例》及所在市县、重点园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 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的应用比 例、装配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碳排放强度等目标,编制 《海南省民用建筑绿色专篇(立项环节)》(详见附件1), 并将《海南省民用建筑绿色专篇(立项环节)》纳入《项目 建议书》。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可研环节应编制《海南省民用建筑 绿色专篇(可研环节)》(详见附件 2),并将《海南省民 用建筑绿色专篇(可研环节)》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时,应将绿色建筑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投资估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在立项、可研批复 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装配率、可再 生能源利用率、碳排放强度等目标要求。 第三章 规划报建环节 第七条 对于新建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海南省 民用建筑绿色专篇(规划环节)》(详见附件 3),并将其 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具有行政审批职 能的部门针对《海南省民用建筑绿色专篇(规划环节)》, 向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对符合规划及政 策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第四章 设计环节 第九条 在初步设计环节,建设单位可参考《海南省民 用建筑绿色专篇(施工图设计环节)》(详见附件 4)编制 绿色专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海南省民用建 筑绿色专篇(施工图设计环节)》(详见附件4)及相关计 算书和分析报告,并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 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交付与审查系统”)将施工图 设计文件、《二次设计达标承诺函》(详见附件 5)等提交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对于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正面清单的绿色建 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确定是否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施工图审查。不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 应在“交付与审查系统”中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明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依据《海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 查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6),对《海南省民用建筑绿色专 篇(施工图设计环节)》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证 明文件上应当标明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碳排放强度、绿色建 材的应用比例、装配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等指标。不符合 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3 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 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我省诚信备 案的具有房屋建筑建设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具有绿色 建筑标识评审经验的单位均可作为绿色建筑评价单位开展 绿色建筑预评价。评价单位应组织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5 名及以上专家进行评价,出具预评价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施工环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海南省民用建筑绿色专篇 (施工环节)》(详见附件7),将其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 实施。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碳排放强度、绿 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装配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及主要技术 措施。 第六章 监理环节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海南省民用建筑绿色专篇 (监理环节)》(详见附件 8),将其纳入监理方案并实施 监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绿色建筑相关材料、构件、设备等 进场和安装的检查和验收,对绿色建材质量进行查验,并按 照规定做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第七章 竣工验收环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开 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编制《海南省民用建筑绿色专篇(验 4 收环节)》(详见附件 9、10),将其纳入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 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的建筑上设置标牌, 标明该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碳排放强度、绿色建材的应用 比例、装配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及其他主要指标。 第十八条 依据《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的应 当满足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向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 第八章 交付环节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 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 屋的绿色建筑等级、主要技术措施、相关设施设备维修保护 要求,明确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负责。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 建筑等级以及相应技术措施,并配合购房人进行验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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