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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4—2019 代替HJ 25.4-201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oil remedi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9-12-5发布 2019-12-5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 2 5 选择修复模式 . 3 6 筛选修复技术 . 4 7 制定修复方案 . 4 8 编制修复方案 .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地块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大纲 . 7 i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体 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4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名称由《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修改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2.适用范围参照标准名称作相应修改; 3.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其他标准相关内容; 4.删除了“场地”和“潜在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 5.将“修复技术方案”和“修复方案”统一表述为“修复方案”,并明确修复方案与后 续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关系; 6.修改了“提出修复目标值”以及“选择修复模式”小节的内容; 7.将“修复工程验收”修改为“修复效果评估”。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 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年 12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年 12月 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的制定。地下水修复技术导则另行公布。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土壤修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土壤修复 soil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地块土壤中的污染物,使 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3.2 修复目标 target for remediation 由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 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3 修复可行性研究 feasibility study for remediation 从技术、条件、成本效益等方面对可供选择的修复技术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技术可 行、经济可行的修复方案。 3.4 修复模式 remediation strategy 对地块进行修复的总体思路,包括原地修复、异地修复、异地处置、自然修复、污染阻 隔、居民防护和制度控制等,又称修复策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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