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3-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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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3 年修订)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 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 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限 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 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区域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2.投资 100 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园林绿化、通 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 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市 – 1 – 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3.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 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 市通信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综 合监管部门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 型工程管理的工程具体标准。 第三条【组织机构】建立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统筹全市限额 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完善管理机制,充实机构人员,履 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市级行业主管或 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管理部门)组成。各市级管理部门 按照法定职责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小 型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 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区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 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四条【管理原则】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 级指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属地政府与管理 部门协调联动,实现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 – 2 – 责、能监管、能处置、能考核。 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 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限 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职责。 (二)起草、修订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 办法。 (三)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 (四)逐步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月度评价、季度 联合检查、年度联合考核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各管理部门履 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管理部门 、属地政府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北京市安委会安 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五)建立和维护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 作,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管理部门具体实 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实施 细则,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管 理)体制机制。 (三)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限额以下小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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