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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自然资用〔2019〕13 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 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发挥节地评价 技术对科学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的支撑作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 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 3 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 作提出如下意见: – 1 –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是贯彻落实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制度、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市县 (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局应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对 健全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推进节约 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将节地评价工作作为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 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技术支撑,推动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科 学使用,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确定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实施环节 各市县局要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农用地转用环节 有明确建设项目的,应在农转用环节开展节地评价;在农转用环 节没有明确建设项目的,应在土地一级市场供应前开展节地评 价。在本意见下发之前,未在农用地转用环节开展节地评价的, 应在土地一级市场供应环节补充开展节地评价。洋浦经济开发区 管辖范围内涉及洋浦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成片开发土地首次 转让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节地评价。 需要同时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 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报国务院批准的项 目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三、明确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范围 本意见所指用地标准包括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见 附件1)。对突破国家和我省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 – 2 – 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我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 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各市县局认为其他建 设项目应当开展节地评价的,可自行组织开展。省自然资源和规 划厅将适时对国家和我省颁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 进行更新。 以下建设项目用地,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 建设项目用地; (二)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 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 用地;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省级储备土地; (四)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的储备土地; (五)公园与绿地; (六)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 (七)住宅用地、不大于 50 亩的商服用地; (八)“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土地。 四、明确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流程和职责 节地评价工作可分为自评及编制报告两个阶段。 对政府投资类型项目、以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建 设项目用地,在自评阶段,用地单位根据拟建项目情况,对照国 – 3 – 家和我省颁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向项目所在市县 局提供是否开展节地评价的说明文件,市县局根据本意见第三项 规定确定项目是否应当开展节地评价。对属于应当开展节地评价 的项目,在编制报告阶段,由用地单位委托土地评估或土地规划 设计等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并提交成果至市县 局。节地评价报告应当附具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基本信息表(下同, 见附件 3)。 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各市县局不得要求项目意向用地单 位编制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或节地评价表。在自评阶段,应由 市县局根据本意见第三项规定确定项目是否应当开展节地评价。 在编制报告阶段,属于突破国家和省现行用地标准情形的,市县 局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或土地规划设计等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 节地评价报告;属于国家和我省尚未颁布用地标准情形的,市县 局可以委托土地评估或土地规划设计等中介机构编制节地评价 报告,或者自行编制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表(见附件 4)。 五、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内容及要求 (一)节地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节地评价采用定性和 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内容应尽量量化。定性评价内容应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的依据与必要性分析、总体规划及行业 发展规划的合规性分析、用地政策符合性分析。定量评价内容应 包括但不限于:拟建项目与国家和省用地标准比对(国家和省无 用地标准的,可与省外已颁布的用地标准比对,或者与国家和我 – 4 – 省已颁布的该行业相关规范比对)、与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 标准比对情况、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比对情况、与近3 年内的 同类项目比对情况、建设项目总用地规模及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评 价。 (二)节地评价表编制内容及要求。市县局编制的建设项目 节地评价表,应明确拟建项目的依据、总体规划的合规性分析、 与其他省份相应的用地标准比对或者与国家和我省已颁布的该 行业相关规范比对情况、与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标准比对情 况、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比对情况、与近3 年内的同类项目比 对情况、评价结论等。 (三)节地评价结论。节地评价报告、节地评价表应按照上 述节地评价内容及要求编制,经节地评价认为用地规模合理且达 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的项目用地,应作出节约用地的结论。 经评价认为需要核减用地规模的项目用地,应明确核减的用地规 模,并作出相应结论。 六、加强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监管和成果应用 各市县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不得新设审 批事项。要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与节地评价工作的衔接, 落实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注重评价成果应用和总结经验,促 进建设项目科学优化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 约利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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