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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要求(水质、水压、新装、抄表收费、售后、信息、设施和人员、投诉处理、应急、二次供水)及服务质量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供水单位向客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服务。
正文摘录
4.2 及时性:供水单位应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内提供服务。
4.3 便利性:供水单位应提供方便客户进行用水申请、报修和缴费的办理方式及相关服务流程、联系渠道等。
4.4 公开性:供水单位应公开水质、水压、水价、业务办理、服务事项和投诉方式等信息。
5 要求5.1 水质5.1.1 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5.1.2 供水单位的水质监测及评定应按 CJ/T 206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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