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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高管办(2022)7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室外排水工程实施导则 (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合肥高新区室外排水工程实施导则(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9日 一 1- 合肥高新区室外排水工程实施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641号令)、《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 法》(2015年住建部第21号令)、《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 法》(政府令〔(2020)第207号).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 排水行为,改善城市水环境,杜绝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 出现排水错接、混接、漏接等现象,明确并具体各相关单位在 项目排水工程建设管 理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旨在丰富并细化上述法律、规章在高新区内的执行流 程,并明确高新区具体承办部门,是上述法律、规章在高新区执 行的有益补充,高新区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报建、审查、招 标、 设计、监理、施工等应按照省、市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导则适用于合肥高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在高新区以外的行政主管单位 或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批复、立项、报监的,需要向高新区管网、 水系排水的项目应按照本导则执行. 本导则所称排水,是指向自然水体、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 水(生活工业),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导则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 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 施 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 —2— 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本导则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 雨水、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新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全区排水规划、建设、监管工 作,经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公安、城市管 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社会事业、社区服务中心和检察等 有关部 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全区排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高新区任何室外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及建设相关主体 都有依法排水和规范排水工程建设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依法排水和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对发现的违法排水和 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等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并可以 依法向 信访或排水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高新区实行分流制排水,任何新建、改建、扩建排 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 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由相应公共设施承 建单位、管理单位制定改造计划报相应城市管理部门(如高新区 城市管理局、柏堰及南岗管委会),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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