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一节监理项目部组建
组建原则
(1)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特点、规模等,组建监理项目部,并将成立监理项目部的正式文件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见附录1)
(2)监理项目部应配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造价员和信息资料员等岗位,不宜少于5人;至少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各1人,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岗位,造价员由公司统筹安排,监理员按工程数量和造价合理配置。
(3)总监理工程师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管理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个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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