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科(2023)54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调整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工程设计、施工、金融、中介机构、建设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规定,结合云南
建筑市场实际,决定对云南省现行相关计价标准中的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并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2020版)》的建设工程,按2023年5月1日(含)后完成的工作量调整人工费,计算基础为人工费(即定额基价中的定额人工费和规费),本次调整幅度为10.39%,调整部分的定额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仅计算税金。
二、凡2021年5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并执行《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按2023年5月1日(含)后完成的工作量调整人工费,计算基础为定额人工费(即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本次调整幅度为60.46%(其中已包含之前调整的48%在内,不得重复计算),调整部分的定额人工费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含规费)的基础,仅计算税金。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分时段按相关人工费调整文件规定的系数计算。
三、为简化计算,因本次人工费调整幅度测算时已综合考虑了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用支出,故本次调整时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适用于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发布实施的通知》(云建科〔2021〕15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规定执行的建设工程。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含)起执行。已办妥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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