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GB 50810-2012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统一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原则和标准,适应煤炭行业给水、排水技术的发展和变化,为煤炭工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煤炭集装站、矿区辅助、附属企业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永冻以及其他地质特殊地区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
1.04煤炭工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给水
2.1水源
2.1.1 永久供水水源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用水量、用水水质要求及水资源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取水许可证”
2生活用水水源宜选择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地下水
3选择矿区井田范围内或井田边界附近地下水作为水源,在计算供水量时,应根据矿井开采对水源供水量的影响程度,在供水水源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可靠供水量的基础上乘以小于1.0 的衰减系数。
4在干旱、易沙化等生态脆弱区,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避免地下水开采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5 井下水、疏干水、矿坑排水及生产、生活污废水应作为生产用水水源进行利用。经过处理后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井下
水可作为生活用水水源。6 在严重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综合利用。2.1.2 永久供水水源工程设计,应有相应的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初步设计阶段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勘探资料。水源勘探勘察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 的有关规定。确无相关资料时,可按煤田地质报告中的水文地质内容和本区内相同水文地质条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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