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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防止水污染,保护环境,统一铁路生产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铁路工程的生产污水处理设计
1.0.3铁路生产污水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1.0.4铁路生产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铁路生产污水处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6铁路生产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应按近期设计,预留远期发展条件。
1.0.7 铁路生产污水应与生活污水分流,同一站区或地区的生产污水应集中处理。
1.0.8铁路生产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水资源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其处理方案的选择应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变化幅度、受纳水体的功能、排放标准、地形情况、城镇建设和工农业发展规划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处理后的生产污水宜重复利用。
1.09铁路生产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和生产实际情况,积极采用适宜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1.0.10铁路生产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机务段、车辆段、机务折返段生产污水
2.1污水水质和污水量
2.1.1 机务段、车辆段生产污水主要污染物有:pH 值、SSCOD、石油类等。既有段的生产污水水质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新建段的生产污水水质可按表 2.1.1确定。
表2.11 机务段、车辆段生产污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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