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1总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要求,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1.0.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绿色建筑工程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并进行建造的建筑工程。2.0.2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的绿色性能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核查和确认的活动。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 (中水) 、雨水、海水等。2.0.5 再生水 (中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2.0.6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2.0.7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3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审查结果或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结果进行验收。
3.0.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0.3 绿色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就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结果或设计标识评价结果等相关内容进行交底: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纳入绿色建筑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建设) 单位审查合格后实施。
3.0.4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为合格时,直接采信其结果,不再进行重复验收。3.0.5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完成。3.0.6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应整改并重新验收。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