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1 总 则
为规范深圳市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行为,提高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应用1.0.1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阶段的模型交付。
1.0.3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 geotechnical information model for road engineering反映道路工程勘察成果信息,满足工程建设全生命期各阶段数据传递和应用需求的三维数字化表达。简称模型。
2.0.2 勘察对象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bject
构成道路工程勘察成果的地形地貌、地质信息、地质构造、周边道路、建(构) 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物理实体及其集合。
2.0.3 模型元素 BIM element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
2.0.4 模型精细度 levelofmodel development (L)
模型元素组织及几何信息、非几何信息的详细程度。
基本规定
3.0.1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创建、交付应满足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勘察深度要求。
3.0.2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由模型元素组成,交付过程应以模型元素作为基本对象3.0.3 模型创建前,勘察单位应结合合同要求和模型应用需求,编制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执行计划。
3.0.4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创建时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进行分块创建,分块创建并交付的模型应能拼接成整体模型且不影响使用。
3.0.5 道路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应能够通过模型元素命名、分类编码和颜色快速识别模型元素所表达的勘察对象。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