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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信息化发展政策,规范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行为与协同过程,提高建筑信息模型在全生命期过程中的通用性、传递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全生命期中建筑信息模型的信息建立、传递和使用,包括各专业之间的协同,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协作,以及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中的交付行为
1.0.3 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BIM)
是指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应用于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等全过程。
2.0.2 模型深度level of details
表示模型包含的信息的全面性、细致程度及准确性的指标。
2.0.3 建模精度 level of model detail
在不同的模型深度下,建筑信息模型几何信息的全面性、细致程度及准确性指标。
2.0.4 交付物 deliverables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与方利用 BIM 技术并按照约定所交付的成果
2.0.5 交付方 deliverables provider
提供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物的一方
2.0.6 接收方 deliverables purchaser
接收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物的一方
基本规定
3.0.1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物应符合工程项目的使用需求,并满足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
3.0.2 建筑信息模型应采用通用的数据格式,以保证最终建筑信息模型数据的正确性及完整性。
3.0.3 建筑信息模型数据格式宜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共享模型元素应能被唯一识别,可满足各阶段、各专业和各参与方之间共享、交互和应用。
3.0.4 实施过程中,每个阶段提交的建筑信息模型成果应满足同期项目的实施进度要求,并应根据实施阶段节点提前交付.
3.0.5 项目各参与方在项目 BIM 实施过程中提交的交付物,应接受 BIM 总协调方的管理与监督。
3.0.6 各阶段交付物在提交前,交付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超越使用需求的冗余信息,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3.0.7 交付物按照交付类别,可划分为内部交付、外部交付和其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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