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ICS27.010CCSF01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B31/T946—2021 代替 DB31/T946—2015绿色工业园区评价导则Assessment guidelines for green industrial parks2021-06-01发布 2021-09-01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绿色工业园区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指标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工业增加值占50%以上的工业园区的绿色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028 工业余能资源评价方法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绿色工业园区 green industrial parks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在能源利用、资源利 用、基础设施、绿色产业、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绿色化水平较高的工业园区。4 基本要求4.1 国家和地方有关绿色、循环和低碳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4.2 近三年未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较大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4.3 环境质量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各类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应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4.4 园区重点企业应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4.5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列入国家淘汰目录 的产品。4.6 园区应设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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