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1235-2020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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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业使用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多层民用建筑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日期的引用文件日期的版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A/T124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16 和DA/T 124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适用于本文件。业主 owner
3.1
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3.2
使用人user
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the responsible person for fire safety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人员,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3.4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 the manager for fire safety
单位确定的,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3.5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员 staffs in charge of fire safety of a certain area高层公共建筑内负责局部楼层或区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总则
4.1 高层民用建筑应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防止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2民用建的安“预为”“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3民用家的律建过10 m超高层民用建筑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4.4 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设计的高层民用建,应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4.5高层民用建应结建的点建立完的安管体系机制期开消安全评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消防安全责任与职责5
51一般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5,1,1负责
5.1.2高层公共建的使用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要负责人或者实际制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建(人)全管理员;高层住宅建筑应明确消防安全楼长楼组长。5.1.4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使用人的高层民用建筑各业用人除法行自身消防理职责外,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5.1.5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使用人可以委托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5.1.6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用人的高民用建应同委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者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理人,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实行统–管理。
5.17用人人人用的当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1.8行或委时应提供符消防安要的合法筑物。承赁建筑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2消防安全职责
5.2.1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d
应按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应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