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备案号 J13380-20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 33/1121-2016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allocation and desig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facilities of civil buildings
2016- 04-21 发布 2016- 05- 01 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f3651d900783928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电动汽车的方针政策,推进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编制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5 J73 号)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制订的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 -2020 以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 [2015 J 199号)的要求,经过广泛地调查 研究,在总结国内外电动汽车的使用 发展现状及相关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浙江省社会 、经济发展的地方特点,并广泛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充电设施配置;电气设计;建筑与通风空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本规范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1总则1. 0.1 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浙江省电动汽车充 础设施建设,规范民用建筑中充电设施的设置, 制定本规范。
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湖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中,配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与设计,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独建设的充电设施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充电设施时,应符合本规范中相关的技术要求。
1. O. 3 民用建筑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1. O. 4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 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EV)
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2.0.2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2.0.3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一般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桩等。
2.0.4充电机charger
对电池充电时用到的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
2.0.5车载充电机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6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7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2.0.8充电系统EV charging system
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
2.0.9监控系统monitoring system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3基本规定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2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车辆。
3.0.3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4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4充电设施配置
4.1配建标准
4.1.1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采用分级指标体系,配建指标的选用级别及适用范围应按照现行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的相关规定执行。
4.1.2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以现行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数量为基数,按本规范规定的配建比例指标进行计算。
4.1.3新建民用建筑按本规范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4.1.4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建成初期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1.4-1的规定。2办公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1.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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