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 55035-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2次提出禁止大拆大建

总则
1.0.1 为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制定本规范。
1.0.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1.0.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价值认知与阐释,保持保护对象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1.0.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应坚持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保护范围
2.1.1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制定保护措施。当不同类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出现重叠时,应按其中较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2.1.2历史文化名城应根据城镇历史变和现状风貌保存状况将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划定为历史城区,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1.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2.1.4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Flihm°
2.1.5 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内应保存较为完整的传统格局和较好的历史风貌。
2.1.6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2.1.7保护范围界线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在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内建筑物外观界面完整,及相应建筑物用地边界完整;
2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
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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