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civil buildings

GB50736-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36-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1)、5.2.1、5.3.5、5.3.10、5.4.3(1)、5.4.6、5.5.1、5.5.5、5.5.8、5.6.1、5.6.6、5.7.3、5.9.5、5.10.1、6.1.6、6.3.2、6.3.9(2)、6.6.13、6.6.16、7.2.1、7.2.10、7.2.11(1、3)、7.5.2(3)、7.5.6、8.1.2、8.1.8、8.2.2、8.2.5、8.3.4(1)、8.3.5(4)、8.5.20(1)、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中相应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月21日

        本规范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0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源与热源、检测与监控、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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