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截图:
ICS 27.140
P59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P NB/T10608-2021
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conomic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Impacts for Hydropower Projects
2021-04-26发布2021-10-26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28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环境影响经济损失分析、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分析、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规划水库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16)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金弈 王超 董磊华 李若男
姜吴 谭奇林 刘飞 崔如
李倩倩 陆波 郑华 张志广
常毅 王龙高 黎一霏 刘桂华
孔勇 张沙龙 马世军 韩小杰
王余彦 张东亚 杨延征 喻卫奇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薛联芳 陈永柏 戴向荣 寇晓梅
彭期冬 单菁菁 周江 陈铁军
王伶俐 张荣 魏凡 陈凡
周武 黄翔 于佩 任律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的原则、内容和方法,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0.3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依据工程影响区域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要求,遵循客观、科学、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水电工程的区域性、长期性、累积性环境影响,充分考虑环境损失与环境效益的外部性以及与相关专业成果的协调性,系统评价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的经济可行性。
1.0.4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economic cost-benefit analysisof environmental impacts
通过识别水电工程的直接和间接的不利和有利环境影响,货币化核算环境影响的经济损失和经济效益,分析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的经济可行性。
2.0.2外部性externality
水电工程对外部产生的没有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环境影响,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指水电工程的有利环境影响引起水电工程以外的效益增加或费用减少,水电工程并未因此得到收益。负外部性指水电工程的不利环境影响引起水电工程以外的效益减少或费用增加,并未为此增加水电工程成本。
2.0.3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
采用经济手段对受水电工程影响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恢复和重建,以及对水电工程产生的生态效益进行激励。
2.0.4生态系统服务功能ecosystem services
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包括支持功能、供给功能、调节功能和文化功能。水电工程涉及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生产要素、水资源供给、径流调节、景观旅游等方面。

3基本规定
3.0.1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措施方案技术论证的基础上,清晰界定并计算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的损失和效益,综合分析判断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的经济价值。
3.0.2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采用与水电工程国民经济评价相同的评价基准年,计算期应包括施工期和运行期,运行期宜按30年计算。
3.0.3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收集所需要的资料,并分析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必要时开展相关调查。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收集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税费标准。
2工程建设征地和国民经济评价等相关成果。
3环境敏感区和保护目标、环境监测与生态调查等环境现状资料及环境影响预测成果。
4环境保护措施设计成果、投资及运行期环境保护费用计算成果。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相关研究成果和论文等国内外资料。

4环境影响经济损失分析
4.1陆生生态损失
4.1.1水电工程陆生生态损失分析应主要包括陆生生态系统损失分析、陆生保护动植物损失分析和陆生生态敏感区损失分析。
4.1.2陆生生态系统损失应主要包括对森林生态系统、草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和农田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陆生生态系统损失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占用土地类的生态补偿,应采用补偿费用成果。
2工程间接影响的陆生生态系统损失可采用生态系统价值法或成果参照法计算。生态系统价值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成果参照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环境影响经济损失分析5
4.1陆生生态损失5
4.2水生生态损失………6
4.3水环境损失………7
4.4景观损失……7
4.5大气环境损失…8
4.6声环境报失…………9
4.7固体废物影响与土壤环境损失9
4.88水土保持损失……10
5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分析…12
5.1综合利用效益…12
5.2生态效益…12
5.3减排效益12
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4
6.1一般规定14
6.2分析内容与方法……14
6.3综合分析15
附录A生态系统价值法16
附录B成果参照法17
附录C替代工程法18
附录D防护费用法19
附录E恢复费用法20

附录F意愿调查法21
附录G旅行费用法22
附录H市场价值法23
附录J影子工程法24
附录K温室气体减排效益计算方法25
附录L二氧化硫减排效益计算方法26
附录M氮氧化物减排效益计算方法27
附录N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费用效益流量表28
附录P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经济费用效益总表30
附录Q效益费用比分析方法31
附录R经济净现值分析方法32
本规范用词说明………33
引用标准名录34
附:条文说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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