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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GB/T51345-2018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effect
2018-12-26发布
201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研究编制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6]1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评价内容;5.评价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海绵城市是在城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绿色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城市基础建设的系统性,有利于将城市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命共同体。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
1.0.3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宗旨,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腾)、径流等水文特征,保护和恢复降雨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1.0.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路线与方法,目标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理念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相结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综合施策。
1.0.5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海绵城市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l.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1.3海绵效应sponge effect
海绵城市建设实现的自然水文特征维系和修复效果。
2.1.4排水分区catchment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
2.1.5溢流排水口overflow outlet
超过设施的体积控制能力,使降雨径流通过渗、滞、蓄等耦合效应达到饱和后溢流排放的附属构筑物。
2.1.6绿色设施
green infrastructure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设施。
2.1.7灰色设施gray infrastructure
传统的较高能耗的工程化排水设施。
2.1.8硬化地面率impervious surface ratio
除屋面外,不具有透水性能的地面面积与地面总面积的比值。
2.1.9城市水体urban water body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
2.2符号
2.2.1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
有效渗透面积;
水力坡度;
土壤或人工介质的饱和渗透系数;
设计排空时间;
降雨过程中的排放历时;
降雨过程中的入渗历时;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
设施有效滞蓄容积:
延时调节设施降雨过程中的排放量;
渗透与渗滤设施降雨过程中的入渗量;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径流系数。
2.2.2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计算
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
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
2.2.3城市热岛效应缓解
△T1一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T2—一海绵城市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3基本规定
3.0.1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应以城市建成区为评价对象,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进行评价。
3.0.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结果应为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行统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3.0.3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组成,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应满足所有考核内容的要求,考查内容应进行评价但结论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
3.0.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水体等进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
3.0.5对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设目标、技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每类典型项目应选择1个~2个监测项目,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4评价内容
4.0.1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应从项目建设与实施的有效性、能否实现海绵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与要求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求
(略)
4.0.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求中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治、城市水体环境质量、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应为考核内容,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城市热岛效应缓解应为考查内容。
5评价方法
5.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
5.1.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采用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监测、模型模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1.2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及汇水面积,采用“容积法”计算得到渗透、滞蓄、净化设施所需控制的径流体积,现场实际检查各项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
2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3
3基本规定5
4评价内容6
5评价方法10
5.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10
5.2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12
5.3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治13
5.4城市水体环境质量15
5.5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16
5.6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16
5.7城市热岛效应缓解17
本标准用词说明18
引用标准名录19
附:条文说明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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