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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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鉴于《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有关收费试行期已满。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经研究,我省资产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11﹞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9月13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力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讦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说明: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计费基数为账面原值。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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