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惯例在工程结算中的适用

——以粤标定函〔2020〕250号争议复函为例




1.定额计价是体系,包括各行业定额、各时期定额、各适用范围定额(典型如劳动定额),以及下浮、税金、调差、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定额范畴的术语。
2.定额及定额体系源于成本法,就天然具有利益衡平的性质。
3.定额在我国基建领域的历史特点,应被定性为交易习惯。定额衍生的一些交易惯例,在合同条款解释中,应该定义为“基于利益衡平的交易习惯”。
公路清单造价业内被定为全费用清单,相对公路清单的这一性质,房建市政清单被认为的不完全清单,即房建市政清单带有很强的定额成分,如规费、税金、下浮等概念,这些概念可以被定义为定额范畴术语。很显然,这些定额范畴的术语天然带有交易习惯的基因。


基于交易习惯应认定在该设计图纸项下,图示尺寸的桩长为实桩长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应该被认定为价格约定(在工程量被这样拟定计算下的价格约定),其文义解释有歧义即可以被理解为两种解释:桩长是实桩长度?还是实桩+空桩?工程量的计算按照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即在这种图纸情形下,交易习惯认可那种解释?基于交易习惯,清单工程量是实桩长度,那么空桩就属于清单漏项,应予以另行计价。
这里赘言一句,“工程量综合考虑”与“附属工程量包括在单价之内”,是诉讼利益截然相反的两个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