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尖峰南片区市政道路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关于尖峰南片区市政道路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3〕1号
本项目在投标报价时,部分工程量清单填报的投标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根据合同约定为不均衡报价,就不均衡报价结算时是否调整原合同总价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及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均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不均衡报价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只适用对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合同在修正不均衡报价时不应改变;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心委托的二审造价咨询单位认为,在送审财审中心时,合同双方仍未给出不均衡报价调整的相关资料,故认为承包方已主动放弃不均衡报价调整的权力,根据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其他事项第2条约定“不接受投标人不均衡报价,如投标综合单价高于预算综合单价,则该项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降幅计算……。”及招标文件第21条“需要在专项条款说明的其它事项”中第20点“投标单位清单报价不得高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单价,如果投标清单报价高于招标工程量单价,结算时,对增减工程一律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单价×中标费率结算……。”,应对不均衡报价按合同约定调整,涉及的核减金额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优先于其他文件,招标文件16.2承包方式约定:“其它事项[固定总价:本项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投标总价为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同时招标文件16.11条“承包风险”及16.14条“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其中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属于原合同造价的调整范围。而招标文件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中的“其他事项”第2条及招标文件21.1 条“说明事项”中的第20点均提及的是有关本项目增减工程结算时的处理方式,即当报价存在不均衡报价时,增减工程的结算综合单价根据招标文件21.1条“说明事项”的第20点约定计算,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仅适用于增减工程,而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合同总价不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