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50-074-2008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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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通病预防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各自职责认真执行。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有关参建各方应认真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通病预防措施》的要求。
3、工程主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病预防措施》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方案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通病预防措施》做出适当修改,但不得低于《通病预防措施》的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合格的,不得进入主体工程的施工。
4、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住宅工程须在施工作业的明显位置,采用挂牌或上墙等方式设置该工程通病预防的具体措施和构造图说。
5、各区县城乡建委应将《通病预防措施》列入工程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检查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凡不执行《通病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本《通病预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之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住宅工程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建设,并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 版)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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