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17〕8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建委(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建标〔2006〕279号)同时废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一、为进一步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及相关费用标准,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并在认真总结和调研已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建标[2006]27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
三、本《办法》是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和进行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主要文件。概算编制应完整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五、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是考核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方案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六、设计概算的编制单位应对概算编制质量全面负责。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编制概算时,总体设计单位应负责统一制定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并汇编总概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设计范围的概算。
PDF原文下载见右上角。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