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Cost 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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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编制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共分7章和16个附录,重在法律法规与专业技术的有机结合,解决目前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更好地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项目的委托、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鉴定组织、回避、鉴定准备、鉴定期限、出庭作证)、鉴定依据、鉴定、鉴定意见书、档案管理等。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3.2 鉴定项目的委托
3.3 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3.4 鉴定组织
3.5 回避
3.6 鉴定准备
3.7 鉴定期限
3.8 出庭作证
4 鉴定依据
4.1 鉴定人自备
4.2 委托人移交
4.3 当事人提交
4.4 证据的补充
4.5 鉴定事项调查
4.6 现场勘验
4.7 证据的采用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2 鉴定步骤
5.3 合同争议的鉴定
5.4 证据欠缺的鉴定
5.5 计量争议的鉴定
5.6 计价争议的鉴足
5.7 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5.8 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5.9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5.10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5.11 鉴定意见
5.12 补充鉴定
5.13 重新鉴定
6 鉴定意见书
6.1 一般规定
6.2 鉴定意见书格式
6.3 鉴定意见书制作
6.4 鉴定意见书送达
7 档案管理
7.1 基本要求
7.2 档案内容
7.3 查阅或借调
附录A 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
附录B 终止鉴定函
附录C 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附录D 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
附录E 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附录F 提请委托人补充证据的函
附录G 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函
附录H 询问笔录
附录J 现场勘验通知书
附录K 现场勘验记录
附录L 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
附录M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函
附录N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1 鉴定项目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人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2 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5.1.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人判断使用。
  5.1.4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鉴定人应将妥协性意见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1.5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当事人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人应及时提请委托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2.2 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
  5.2.3 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L)。当事人不参加核对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 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应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人既不提出书面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
  5.2.6 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5.2.7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议,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鉴定机构应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鉴定人应作好出庭作证的准备。
  5.2.8 当事人逾期未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不影响正式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机构应对此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2.9 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鉴定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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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编制完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7章和16个附录,重在法律法规与专业技术的有机结合,解决目前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更好地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项目的委托、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鉴定组织、回避、鉴定准备、鉴定期限、出庭作证)、鉴定依据、鉴定、鉴定意见书、档案管理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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