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来的是建标 198-2022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内容简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及建设水平,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本建设标准中涉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内容适用于常规地面污水处理厂,半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主要经济指标不适用于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发展排水行业、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确保劳动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考虑城市社会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保证安全,提高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投资与运行成本。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可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协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系统设置应符合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城市地形,受纳水体的条件以及环境要求等合理确定。污水厂采用集中或分布布局方式应在全面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出厂水的综合利用等条件合理确定: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水输送效能、建设和运行成本、土地利用效率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污水管渠、泵站应与污水厂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当条件
不具备时,应按系统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协调一致。综合考虑水环境污染的各种因素,结合降雨情况,控制地表径流造成的面源污染。污水厂应考虑纳入污水系统的受污染雨水和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的处理。
第九条排人污水厂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设置污水及污泥的资源化利用设施。污水厂出水满足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时,鼓励结合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用水的需要,因地制宜使用再生水。设置污泥厌氧消化设施的污水厂,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并应综合考虑污泥的堆肥、建筑材料等其他利用途径。
第十一条污水厂、泵站等主要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内涝防治标准不应低于城市的设防标准,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有满足应对突发事件要求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为城市平均日污水处理量。污水厂污水处理量可包括服务区域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地下水渗入量,同时应考虑纳入污水系统的达到接管水质标准的分散工业废水量、受污染雨水量以及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量。污水厂应按照服务区域的人口、人均综合排水量或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工业产值及工业类型、地下水位以及纳人污水处理系统的受污染雨水、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等,合理确定近期污水处理量,预测远期污水处理量。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近远期年限宜与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年限一致,或采用近期5年一10年,远期10年20年。
第十五条污水厂污水处理量分为早季污水处理量,雨季污水处理量。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二条污水厂厂址选择应便于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考虑对水体上、下游水源的影响,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一、有利于污水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二、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
三、有较好的交通、水电和工程地质条件。
四、有远期发展用地的条件。
五、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六、离居民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七、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第二十三条污水管渠的布置应结合污水系统分区和地形、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等,按照管线距离最短、管段服务面积适宜、可实施、少拆迁的原则设置,一般应符合地形趋势,宜顺坡排水,尽量避免通过不易穿越的地段和构筑物:管渠应满足最小坡度和最小流速的要求,做到排水通畅。
第二十四条应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结合城市的地形、污水管渠系统,合理设置污水提升泵站。
第二十五条污水厂、泵站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约用地为原则,根据污水厂,泵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厂(站)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使总平面布置合理、经济,节约能源,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污水厂生产线不应少于2条,生产设施的分组应考虑维护检像不停产的需要。污水厂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便于运行管理和臭气收集与处理。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二十六条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应以节约土地、集约化布置为主要原则,同时满足安全、运行管理方便,有利于地下和上部的空间利用。
第二十七条污水厂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应超过表2所列指标。其中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的8%一20%。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
第三十一条受水体水位顶托的截流式合流管渠排放口应设置防潮门、闸门等防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
第三十二条城市新区的排水管渠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并宜将受污染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旧城区改造、降雨量很小(年均降雨量≤200mm)的城市应从实际出发,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根据环境要求,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第三十三条合流制排水管渠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早流污水的水量,水质、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当地水文气象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一般不宜小于2。
第三十四条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管渠应设截流井。当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分流制排水系统或合流制排水系统宜设置受污染雨水及溢流污水的截流,调蓄和处理设施。
第三十五条泵站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且应符合高效节能、安全稳定、管理方便的要求。用地紧张、景观要求较高或不便值守的小规模泵站可采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第三十六条泵站前宜设置事故排出口,其位置应根据水域环境规划和水体的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污水厂的进水水质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人均污染物排放量,排水体制、地下水入渗,受污染雨水等因素,并分析城市污水的组成,结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八条污水处理级别应根据污水水质、出水排放标准和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处理级别应根据各处理工艺单元的处理效率与污染物去除率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取。承担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或溢流污水及受污染雨水处理时,应设置初次沉淀池。污水厂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地方标准及使用功能的要求。污水厂出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应符合排放水体环境规划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九条污水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排放标准,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低能耗,低运行费,低投人及占地少、操作管理方便的成熟处理工艺。为使选择的污水处理工艺符合污水水质和处理程度的要求,可在污水厂建设前进行小型试验,确定污水处理工艺及有关的参数。
第四十条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在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基础上,应选择占地面积小、易于集约化布置的工艺,同时应满足运行维护简单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污水一级处理常规工艺单元为除渣、沉砂、沉淀,强化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包括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和混凝投药设施,二级处理主要包括生物处理设施及根据工艺要求配套的供氧、搅拌(推流)、污泥回流、二沉、消毒等工艺单元,污水深度处理一般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气浮、膜处理、臭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生态处理等工艺单元。
第四十二条城市污水二级生物处理工艺可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以及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与膜处理等相结合的其他复合工艺。第四十三条污水厂的工艺装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渣。
新建污水厂应设置粗、细两道格栅,必要时,可设置超细格栅。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生物膜法及其复合工艺前宜设置超细格栅。格栅除渣宜采用机械清除。清除的栅渣应采用皮带输送或螺旋输送器及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运输,集中处置。
二、污水、污泥提升。
污水厂应根据污水、污泥处理工艺要求设置污水,污泥提升泵房,泵房规模可根据污水厂近、远期规模,处理单元分组布局情况确定。进水泵房和尾水排放泵房土建宜按远期建设、设备可按近期配置。泵房形式根据水泵安装形式可采用干式泵房或湿式泵房,泵房宜与集水池合建。水泵等的选择应根据提升介质,选用高效可靠的设备。
三、沉砂。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设施,宜有贮砂设施,除砂宜采用机械方式,并应注重对砂的处置。根据污水水质,工艺流程特点,沉砂可选用曝气沉砂、旋流沉砂、平流沉砂等工艺。当沉砂中含有较多有机物时,宜采用曝气沉砂工艺。
四、沉淀。
污水厂应根据工艺流程和水质特点设置沉淀设施。沉淀可分为初次沉淀,二次沉淀和终端沉淀。沉淀形式应根据规模、工艺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沉淀池宜采用机械排泥,并应有浮渣撤除设施。
五、生物处理。
(一)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生物处理的供氧方式可分为鼓风曝气、机械曝气、射流曝气及联合曝气等。活性污泥法供氧方式应根据污水厂规模、能耗、污水水质、管理等技术经济条件,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等因素,优先选用低能耗、易于管理、质量可靠的供氧设备,Ⅲ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应采用鼓风曝气,并应选用高效的鼓风机和空气扩散设备。鼓风曝气或机械曝气设备宜能够调节供氧量,Ⅱ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宜能自动调节供氧量或设置自动调节供氧量的精确曝气系统。生物处理池的厌氧区、缺氧区宜设置水下搅拌器或水下推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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