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结合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文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388号)有关海南省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的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海南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表
海南省物价局
201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 架空线路 | 地下电缆线路 |
0.38/0.22千伏 | 230 | 345 |
10千伏 | 180 | 270 |
35千伏 | 130 | 195 |
110千伏及以上 | 6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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