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的通知
桂建发[2018]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现就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招标发包范围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明确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限制

    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住宅工程项目,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污水排放及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用事业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除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三、明确监管主体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的通知》解读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3日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特制定本通知规定。

    一、《通知》出台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018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对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进行了调整。为适应国家政策的调整需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放开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限制,有必要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规定共有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规定,明确调整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400万元,将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200万元,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100万元。

    第二条,明确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限制,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第三条,明确监管主体,强调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必须进入集中交易平台交易,并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明确了通知规定的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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