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我区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以下简称“本细则”),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执行本细则。
二、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6年1月1日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细则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执行。
三、本细则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四、本细则与我区现行各专业定额配套执行。
五、本细则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9日
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以下统称“国家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和形成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计量规范细则”)。
本计量规范细则是在国家计算规范的基础上,首先是总结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08细则”)以来的经验,针对08细则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区实际计价和计量情况进行了调整;其次是把2013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和广西新的《招标文件示范本》中的一些有关工程计价和计量的条款增加进来;三是根据广西的实际对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了调整。
由于本计量规范细则编制时间比较仓促,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计量规范细则,请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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