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市明秀西路53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一期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该工程建设各方在协调会上反映的意见及有关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发承包双方于2013年10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3字310号),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工,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19年11月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第一期工程和解协议并复工。该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以2013年第6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信息价”)为计算基准价,因此,若无其他约定,根据你们提供的合同文件和我区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来函问题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部分工程量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部分工程量的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应调整价差,材料价差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材料价格的较高者减去中标的相应材料价格计算。

       二、原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税前项目综合单价调整。可按以下方法调整:

         1.信息价发布的综合单价内容(增值税除外)不变的项目,如外墙涂料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上述“一”的原则进行调整综合单价。

         2.信息价发布的综合单价内容(增值税除外)和计价规则发生变化的项目,如铝合金门窗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新计价方式为按成品价(或信息价上发布的成品价)套装饰工程的相应安装子目计价),可按我区新的计价方式调整综合单价。

       三、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2.3条的约定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4.1.10条“2”的规定,该工程定额人工费可按以下方法调整:

         1.该工程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费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2. 2018年7月2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费可在桂建标〔2015〕5号的基础上,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9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即分阶段逐级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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