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6〕30号) 关于太平金融大厦基坑支护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太平金融大厦基坑支护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6〕30号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太平金融大厦基坑支护工程结算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该工程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工程土石方施工期间,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实行临时限制交通措施和五象新区渣土运输管理的通知,指定了土石方运输线路及弃土倒置位置,属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有经验的工程师无法预见的,根据《太平金融大厦基坑支护工程合同文件》专用条款12.1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9.2.1条的规定,该工程由此增加的土石方运距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运距调整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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