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5〕43号) 关于中房 翡翠湾A1-A10栋工程和中房 碧翠园B组团B-1# B-2#楼工程计价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房 翡翠湾A1-A10栋工程和中房 碧翠园B组团B-1# B-2#楼工程计价问题的复函

造价函〔2015〕43号

南宁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原南宁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关于中房•翡翠湾A1-A10栋工程和中房•碧翠园B组团B-1#、B-2#楼工程计价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建设各方在协调会上的意见及提供的资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应属固定单价合同,非固定总价合同。理由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该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第23.2条中的(1)~(6)均为对“固定综合单价”的约定,非固定合同总价的约定。
    (二)《施工公开招标文件》第8条规定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报价是固定综合单价。第8.1.2、第8.1.3、第8.1.4为固定综合单价计价规定,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和工程总造价均固定,也未约定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在结算时不得调整。
       二、结算工程量计算问题。该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08规范细则》)。根据《08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1.2条、《08规范细则》强制性条文第3.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1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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