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5〕10号) 关于桂造价函〔2015〕7号函问题的回复

 
关于桂造价函〔2015〕7号函问题的回复

桂造价函〔2015〕10号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桂造价函〔2015〕7号函的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你司承建的北海市金色海岸一期工程砌体凿槽刨沟及恢复工程量计算问题,我站已以桂造价函〔2015〕7号函回复:即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册的配管定额子目不包含暗配电气管道所发生的凿槽、刨沟以及所凿沟槽恢复的工作内容,实际发生时,应按实际计算。相关说明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交底资料》37页第(十一)条第1点。由于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已明确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项目,故业主理解该函规定仅适用于二次装修工程不妥,该函规定亦应适用于新建工程。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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