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的筹划

增值税的重难点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

1、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劳务分包企业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分包企业支付给劳务队组的劳务费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难以抵扣;建筑企业采购五金、砂石、配件等用量较少的零星材料,供应商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能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征收率为 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施工企业更注重合作长期性,在进行一般计税项目的物资采购时,施工企业必须重新考量选择材料供应商,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则应综合分析终止合作,否则会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加税负成本。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纳税人身份

不同则适用不同税率,“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有两种纳税人身份,分别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二者所适用的税率不同。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身份适用税率为9%,且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适用税率为3%,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建筑施工企业要合理控制税负,则需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在设立或者变更时选择恰当的纳税人身份,这对于企业纳税额影响较大,需要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发展情况进行核算。

二、定价策略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投标前需要合理筹划增值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同时要充分了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做好项目施工成本税负测算

若工程为适用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则沿用以往的报价机制即可;若工程为适用一般计税法的项目,则需要调整报价机制,注意价税分离,将项目报价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适用税率从项目报价中扣除,进而得出税前造价,在与项目毛利、9%销项税额相加,即可得出总报价。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背景下,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建立不同项目的定价模型,包括公路桥梁项目、房地产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等。通过科学测算定价,以合理控制销项税,进而增加企业收益,同时为进一步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寻找转嫁增值税的方法。

三、对甲供材料的筹划

甲供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直接购买材料、动力等,并将相应的购买价款抵扣建筑工程款。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由谁采购、采购何种税率的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涉及不同的税款抵扣。

值得重视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降低税负和减少成本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不能单纯为了取得专票而不计成本,这样可能对企业利润反而有减无增。对于地材难以取得发票的,尽量要求供应商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减销项税额,并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材料成本努力降到最低,以此来获得更多利润,提高市场竞争力。

实践操作中,施工企业还可以将“甲供材料”变为代购货物,因为代购货物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按照销售方实际销售货款结算货款和税额;

2、销货方将发票直接开给委托方;

3、销货方将发票开给受托方,并转交给委托方。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均可以免增值税。另外,值得重视的是,为了达到货物、资金 、发票的一致性(即所谓的“三流一致”),项目部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并直接支付相关款项。一个项目的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的签订必须只能以总公司(中标单位)的名义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由总公司名义向相关单位索取、开具,施工企业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四、合同拆分

若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总承包资质,则企业即可承接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以及施工,即EPC项目,根据增值税制,业务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项目设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6%;项目采购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项目施工适用的增值税率为9%。在对EPC工程进行管理时,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采用总承包管理模式,但是这样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混合销售,在计算增值税时直接以合同总价计算增值税,同时也可能带来适用税率偏高的问题。基于此,在EPC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与业主方协商的方式,将EPC合同拆分为不同业务类型的合同,如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确保不同业务类型能够适用不同的税率,对EPC工程中各项业务的收入和税额进行分别核算,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五、对分包工程的筹划

施工企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故此,施工企业在作为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时,尽量用双包合同,也就是包工包料,这样,总承包人承担的增值税就减少。

六、人工费的筹划

人工成本主要包括职工薪金和外部劳务支出,职工薪金部分是无法抵扣进项额的,外部劳务如果选择与农民工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则其成本以农民工工资形式列支,仍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购进更为先进的机械设备,代替人工作业,以减少人工成本,还可以选择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清包工”的劳务合同,按 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从而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金额。

实践中,建筑企业常用的方法是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建立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解决企业临时用工问题,取得可抵扣的劳务成本发票,减少纳税金额,在选择劳务公司上,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具有劳务资质的个体,企业需要所能提供的发票类型和报价计算出净利润平衡点的报价,使得企业的税负低,净利润高的优化方案。

七、组织形式的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合理划分部门。目前,我国多数施工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业务重叠现象,在实施“营改增”后应当合理拆分运行,另外,对于那些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兼营行为,应当将其分成若干个子公司,并且依据兼营项目进行逐一核算,将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最大可能利用,使得纳税人的角色得以改变,降低施工企业税负,从而摆脱高税率缴纳税费的现象,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重复缴纳的影响,例如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以及印花税等。

规模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成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下辖自己的多个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从事租赁、销售等业务,利用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特点,把辅材和租赁等业务接管过来自己把控,这样既能有效降低抵扣风险,又能通过集中采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增值税发票的特点要求必须实现“三流合一”,即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合一,目前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采用了一种“资质共享模式”,该模式下,签订合同方是集团公司和总公司,实际施工方是内部承包人、关联公司、子公司,这样更利于保障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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