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铁建设〔2022〕86号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铁集团
2022年6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含国铁集团所属企业受委托代建的铁路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验工计价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铁路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物资设备、征地拆迁的数量和费用,以及相关工作和费用进行核验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实物工作量的应当先验工、后计价。
验工计价是铁路建设项目办理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应在计价后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验工计价工作的责任主体,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验工计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验工计价
第六条工程验工计价是对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正式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或合格的工程预制件(包括预制梁、轨道板、轨枕、小型预制构件等)进行计量,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价的活动。
第七条工程验工计价依据。
(一)工程承包合同,承发包双方达成的变更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合同、协议。
(二)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三)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价格调整文件。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五)工程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如检验批等)。
(六)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价承包和施工总价承包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子目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数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
第九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元等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总价子目,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形象进度节点或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等,将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或按比例进行计价。除批准的变更设计等进行调整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总价子目的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或对应比例计价方式(是指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验工计价采用施工单位对应章节完成的比例计价)进行验工计价。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各类别工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中规定。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价的,应按照施工单价合同的规定进行计量,并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一条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验工计价。
(一)包含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按以下原则验工计价。
1 临时道路、临时电力。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临时道路、临时电力工程推进、功能实现、土地复垦等因素,在合同中约定进度节点和阶段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开展过程及末次验工计价。
2 过渡工程。建设单位一般应在过渡工程实施完成并实现功能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验工计价对大型过渡工程,应结合实际,单独约定验工计价方式。
3 梁场、板场、铺轨基地。其数量、位置等应当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单位批复的审查意见为依据,施组审查意见应纳入施工图审核批复,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进度节点和阶段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开展过程及末次验工计价。其中,工程实施期间,其位置、数量、规模需调整或改为采用外购方式的,应及时履行变更设计程序,并按批准的变更设计金额办理验工计价,每处单笔增减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前应当经国铁集团工管中心审查同意。
4 拌和站。其数量、位置等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单位批复的审查意见为依据,施组审查意见应纳入施工图审核批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过程和末次验工计价。工程实施期间,拌和站数量或位置优化调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履行建设单位审批程序,验工计价不调整合同约定的拌和站价格。
5 其他大型临时设施的验工计价方式应当在建设单位验工
计价实施细则中明确,合同中应当约定执行建设单位相关规定。
(二)单独招标的大型临时设施工程,按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包含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其他费用按以下原则计
价。
(一)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风险费,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在不超过总承包风险费前提下采用过程据实验工
计价、末次验工计价费用总额包干的方式办理计价。
(二)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时间节点或建安工程进度计价,与相应建安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
第十三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的变更设计,按照批准的变更设计增减金额并结合实施进度办理验工计价,变更设计中对应的原设计部分按原工程量清单同步办理计价。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价波动及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批准的金额或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价格,并办理计价。
第十五条索赔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或承发包双方达成的协议或批准的索赔金额办理计价。
第十六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变更设计、价格调整等费用项目,在不超过合同总价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ꎻ建设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变更设计、价格调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在不超过静态投资概算(含调整概算、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前提下,调整合同总价。
第十七条单价承包和施工总价承包方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施工图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相比,存在工程量偏差或缺项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核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履行建设单位修正手续,并按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验工计价。
第三章物资设备验工计价
第十八条物资设备验工计价是对纳入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以及未纳入工程承包范围的甲供物资设备,按相关规定核验后进行计量,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价的活动。
第十九条物资设备验工计价依据。
(一)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有关协议。
(三)物资设备交货验收记录。
(四)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物资验工计价。
(一)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物资,按照实体工程进度,由工程承包单位随同实体工程一并办理验工计价。
(二)未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甲供物资按照已完合格工程对应消耗数量和采购单价,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工程承包单位核
实数量后办理验工计价。
(三)新购置的钢轨运至焊轨基地后,可对钢轨采购、运输等费用进行阶段验工计价,运至铺轨基地后,可对厂焊、运输等费用进行阶段验工计价,后续铺轨按工程验工计价规定办理验工计价。
第二十一条设备验工计价。
(一)工程承包单位自购设备。
1施工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方式下,工程承包单位自购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含变更批复的单价)和施工图数量(含变更设计批复数量)办理计价。
2工程总承包方式下,工程承包单位自购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计价,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复的变更设计实际采购的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差值引起费用的处理方式。
3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的自购设备,工程实施中价格调整的,应按批准的费用进行计价。
(二)甲供设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和施工图数量(含变更)计价。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办理计价,
未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办理计价。
(三)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验收合格后,凭设备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安装工程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凭相关采购凭证及交货验收记录计价。
第四章征地拆迁计价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计价是对与土地有关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确认的活动。征地拆迁计价内容一般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拆迁工作经费、用地勘界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压覆矿产评估与补偿费用等,具体内容根据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等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及国铁集团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计价依据。
(一)国铁集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会议纪要。
(二)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等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三)批复的征地拆迁概算(含调整概算)。
(四)相关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
(五)国家、地方政府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计、监理单位等四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原则上按包干协议约定的原则,在不超出包干协议费用总额或已批复征地拆迁概算,且范围未超出包干协议约定内容的前提下,暂按四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办理计价。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计、监理单位等四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按实施协议约定的原则,在批复征地拆迁概算范围内,暂按四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办理计价。经批复调
整征地拆迁费用的,按调整后的费用办理计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承包单位代办征(租)地拆迁的,根据施工进度,由建设单位与其他征地拆迁费用一并计价。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承包单位整理相关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编制“代征迁费用清算表”报建设单位确认,并据此办理费用清算。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计价。
第二十七条纳入施工合同的临时用地、改沟改渠、三电迁改、管线改移等征地拆迁工作的验工计价,比照工程验工计价规定办理。三电迁改、管线改移等由地方出资或地方组织实施的,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办理计价。
第二十八条末次验工计价时对于征地拆迁费用,应根据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设计、被拆迁人、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征拆包干实施协议约定,以及最终批准的征地拆迁费用及时办理计价。
第五章相关工作和费用计价
第二十九条相关工作和费用计价是指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对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监理、设计文件审查、其他咨询服务等工作,以及对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单位印花税及其他税费、联调联试、生产准备费、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费用进行计价确认的活动。
第三十条相关工作和费用计价依据。
(一)勘察设计、监理和其他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二)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三)国家、行业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建设单位印花税及其他税费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按发生的金额纳入当期计价总额。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咨询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计价金额应与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相匹配。
第六章验工计价程序
第三十三条验工计价原则上实行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第三十四条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原则上应在通过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三十六条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计价总额应价税分开。末次验工计价累计金额应与合同价格(含补充合同)一致。验工计价报表中,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应单独列示。
工程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核准,其他验工计价报表由经办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核准,并由各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验工计价申请资料,验工计价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和支付周期。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验工计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核查隐蔽工程检查签字材料,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资料,对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审核,确认计价工程质量合格及数量后签认盖章。
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将监理单位签认盖章的验工计价申请报送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并对已完验工工程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建立验工、计价逐级审查签认机制,严格审查签认验工计价资料。
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结果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签,履行建设单位决策程序后,进行价款结算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九条工程承包单位提出验工计价结果异议申请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季度验工计价后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验工计价进行汇总和复核,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等问题的,应在发现问题当期予以修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二)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 超出施工图设计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五)超出合同约定(包括发承包双方达成的合同变更、补充合同等)的工程(工作)。
(六)其他不予验工计价的情形。
第七章工作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建立逐级审核、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和现场指挥部的责任,严格按制度规定和程序验工计价ꎻ应注重权力分解和权力制约,将廉洁风险防控的要求嵌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参与验工计价工作的建设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人员,根据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验工计价资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建设单位应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验工计价的考核管理,对参与验工计价活动的相关参建单位因提供虚假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或相互串通作假等行为,导致的虚假验工计价,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处理。
第四十五条国铁集团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虚构工程数量和工作内容的虚假验工计价行为,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纳入相关考核。发现提前验工计价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虚假验工计价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对施工图(含变更设计)中没有的工程进行验工计价。
(二)超出施工图(含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进行验工计价。
(三)提前验工计价且施工单位半年内还未实施的,或对照施组安排应在下一个计价期之后实施的工程超前进行验工计价的。
(四)重复进行验工计价,且在之后半年内的验工计价中未予纠正的。
(五)未履行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变更程序,对施工单位减少或取消的拌和站、梁场、板场等予以验工计价的。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提前验工计价是指对施工图(含变更设计)中虽有,对按照施组安排应在下一个计价期内实施的工程,在当期未实施时提前进行验工计价、且在半年内实施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其他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29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的补充通知»(铁总建设〔2015〕257号)同时废止。
抄送: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建筑公司、中国通号、中铁物资公司, 中交集团、中建集团、中国电建集团、中国能建集团,各设计院,各监理公司,驻国铁集团纪检监察组,铁科院集团公 司,鉴定中心,国铁集团机关各部门、各附属直属机构。 |
国铁集团办公厅2022年6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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