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

内发改费字[2012]6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参考其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的、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1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自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未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企业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计价方式、价格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乱收费,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实行公示、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票。
   九、本通知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O一二年元月十一日


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说明:1、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按(1)+(2)计算;

2、凡要求计算钢筋工程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2元/吨,另计收费;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

5、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6、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1283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4〕990号)执行;

7、核减额加核增额超过5%的部分,由承包方付咨询费。

海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琼价协[2016]004号插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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