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关于印发〈2021 年海南省提升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便利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营商〔2021〕2 号)有关要求,决定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 1.5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
(三)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
1.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为 1.2 元。
2.其它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服务年限内,自开始生产之年起,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或者按照公布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0.3 元计征
(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五)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 0.3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四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发〔2020〕113号)有关要求办理。
三、本通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重新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487 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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