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6〕7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9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3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管理及财务监理等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支出标准测算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支出金额按照《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附表1)、《财务监理费支出标准表》(附表2)规定测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具体金额应在项目代建合同和财务监理合同中明确。
第四条 代建管理费、财务监理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备费用等。非代建单位和财务监理单位负责的部分项目建设内容,如征地动拆迁等投资,不计入取费基数。
第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费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代建单位未确定前,因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按规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 实行财务监理制的项目,在项目概算的编制及批复时,监理费中不再列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用和工程造价审核费用。
第七条 如由于不可抗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和财务监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在本规定适用期间出台新的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附表1:
代建管理费支出标准表
单位:万元
注:代建管理费的具体取费标准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代建管理费测算金额=本档最低代建管理费+(计费基数-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
附表2:
财务监理费支出标准表
单位:万元
注:财务监理费的具体取费标准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财务监理费测算金额=本档最低财务监理费+(计费基数-本档最低工程投资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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