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192号

省地震局,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和《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评价服务,可按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办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应与委托单位(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评价,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委托单位(人)出具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无委托合同或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费用。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在收费场所公布评价内容、评价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之前2个月,由省地震局结合实际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

附件: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分析(单位:万元)

二、近场场区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分析(单位:万元)

三、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单位:万元)


四、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分析(单位:万元)

五、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单位:万元)

六、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单位:万元)

七、场地基岩地震动参数确定(单位:万元)

八、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单位:万元)

九、地震小区划综合分析(单位:万元)

十、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单位:万元)

十一、辅助工作与评审(单位:万元)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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